《京作(硬木)家具》標準(2025-06-05發布、實施)
紅木文化|木工委2024-09-26
團體標準
T/CCPS 001X—2025
目錄
前言 II
引言 III
1范圍 1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術語和定義 1
4用材要求 4
5風格要求 6
6技術要求 7
7評價方法 10
參考文獻 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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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華文化促進會木作文化工作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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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張德祥、藺明林、趙夫瀛、周京南、劉愷、趙贏贏、朱長嶺、種桂友、陳壽洪、周魯生、李世元、李玲、韋蘭香
本文件起草人:姚向東、馮廣洪、吳新建、李廣進、馬海軍、符群欽、齊璉發、姚曉虹、林宇、鐘杰武、馬寶生、王文利、王澤林、楊玉勝、葛志、梁楚君、陳華平、李海文、謝仁良、葉雙陶、劉東雷、張啟瑞、丁發勇、宋烈田、陳勝超、杜現杰、張永年。
引言
中國傳統家具中的“作”,諸如蘇作、廣作、京作、晉作,是基于特定的地域文化、歷史傳承、工藝特點和審美風格等,在長期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家具流派。清中晚期,隨著商業經濟的繁盛,為了對上述流派予以區別,遂有了蘇作、廣作、京作、晉作等叫法,并逐漸為各界接受和認可,形成了約定俗成的稱謂,故而也被后世稱之為中國家具的“傳統流派”。
中國家具傳統流派的共性特點,首先是其外觀具有較為鮮明的辨識度;其次是造型、紋飾、工藝、選材用料等方面,具有時代特征和地域文化的投射;再次是具有相當規模的產業集群和代表性款式;還有是流派名稱的普遍性認可。
本文件所謂的“作”,是家具產地和流派特征的結合體,但以流派特征為主體。即蘇作、廣作、京作、晉作等稱謂,是已具有百年以上沿襲史的傳統流派。其“作”是流派特征概念,而非蘇造、廣造、京造、晉造的產地制造概念。
京作家具的主要特征包括:
造型堂皇肅穆,穩重端莊,嚴謹安定,雄宏厚重,威嚴大氣。線條挺拔,曲直相映,強調對稱和規整,反映出皇權的威嚴和正統。
雕飾雍容華貴,紋飾上以古雅的龍鳳、蓮瓣、西番蓮,以及博古、如意、云蝠紋等吉祥圖案為主,融會貫通了嵌、鏨、刻、畫等多種技藝,繁復而不失秩序。
總體工藝上,京作家具集蘇作廣作晉作之大成,同時又受到了蘇作家具和廣作家具的雙重影響,例如吸取了廣作家具的活拆,蘇作家具的藤屜等。但京作家具也結合京城地域文化,在蘇作家具和廣作家具的基礎上做了適當改良,比如尺度上在蘇作的基礎上適當加大,以更適合于北方人體質和審美。雕飾上較廣作鑲嵌的富麗堂皇進行弱化,使之嚴肅正規,以更適合于封建官場,總體上強化了等級觀念。
本文件的制定立足傳統而高于傳統,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產品選材用材、藝術風貌和工藝技術的評判或執行做出高標準、嚴要求,目的在于傳承保護我國傳統家具地域文化特色、規范行業行為的同時,促使企業改進制作工藝、創新產品設計、提高藝術水準,不斷完善產品質量,通過市場競爭優化市場資源和服務配置,實現優勝劣汰,推動行業健康有序向前發展。
京作(硬木)家具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京作(硬木)家具的有關術語和定義、選材用材要求,風格面貌要求、技術規范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當代京作(硬木)家具的制作經營,可用于京作家具藝術風格的判定以及制作水準的衡量和產品質量的檢驗與認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5-2017 原木缺陷標準
GB/T 4823-2013 鋸材缺陷
GB/T 15787-2006 原木檢驗術語
GB/T 18107-2017 紅木
GB/T 35475-2017 紅木制品用材規范
GB/T 28010-2011 紅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QB/T 2385-2018 深色名貴硬木家具
T/CAS 329-2019 紅木古典家具 術語
T/ZZB 0503-2018 紅木家具 浙江制造團體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京作家具 Beijing furniture
京作家具是基于我國傳統家具地域流派之上的、在京畿地區形成的有別于其他地區的一種家具藝術風貌的統稱,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概念。
3.1.1 狹義京作家具 In the narrow sense, Beijing makes furniture
指古代制作的反映京畿地區造型、工藝、裝飾等風貌特征的傳統家具,包括京作宮廷家具和京作民間家具。
3.1.2 廣義京作家具 Broad Beijing furniture
除上述古代制作的京作家具外,還包含當代制作的具有上述風貌特征的仿古家具。
無特殊聲明情況下,本文件取廣義京作家具概念。
3.1.3 京作宮廷家具 Beijing court furniture
指歷史上由清宮造辦處制作或下旨監制采辦的、帶有顯著北京宮廷色彩和制作技藝特點的家具。主要包含清代內務府造辦處宮廷作坊在北京制造的家具,以及內務府下令在江浙兩廣等地監督制作的供宮廷使用的家具,以紫檀、黃花梨和紅酸枝等幾種珍貴用材為主,不含當代仿制的具有上述風格特點的新制家具。
3.1.4 京作民間家具 Beijing folk furniture
指歷史上在北京地區制作的具有民間風貌特點的傳統家具,不含當代仿制的具有上述風格特點的新制家具。
3.2 當代京作家具 Contemporary Beijing furniture
指當代制作的具有傳統京作家具藝術風貌的新制仿古家具。
3.3 當代京作(硬木)家具 Contemporary Beijing for hardwood furniture
指注重傳統工藝、使用優質硬木制作的具有傳統京作家具藝術風貌的新制仿古家具。
3.4 硬木 ironwood
指產于熱帶、亞熱帶地區的一類商品木材的統稱。其材質硬、重,材性穩定,心、邊材區別明顯;心材多花紋,刨面多光滑,耐腐抗蛀,多為散孔材或半環孔材。
符合GB28010-2011術語和定義3.1條款內容的皆可判定為硬木。
3.5 京作(硬木)家具 Beijing for hardwood furniture
指使用優質硬木材料制作的具有傳統藝術風貌的京作家具。包括古代家具以及注重傳統工藝的當代仿古家具.
3.6 心材 heartwood
在木材橫切面上,靠近髓心遠離樹皮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較深。參見GB/T18107。
3.7 邊材 sapwood
在木材橫切面上,靠近樹皮遠離髓心部分的木材,一般材色較淺。 參見GB/T18107。
3.8 滿徹 Full of
指家具所用木料為單一樹種,沒有摻其他木料。參見T/CAS 329-2019紅木古典家具術語 5.1.2 條款。
3.9 可視面、正視面 Visual surface, face surface
家具正常擺放狀態下,可目測到的外表面。如柜子的正面和兩側。可參見正視面定義:參見GB/T4823-2013
3.10 結構性部件 Structural parts
指家具上具有支撐、傳遞荷載作用的骨架構件,如邊框、腿足、棖、束腰、托腮等,不含板心、牙板、牙條等。
3.11 主要部件 main unit
指家具正常陳設狀態下處于可視面范圍之內的部件以及部分視線之外的結構性部件。不含抽屜底板、柜類后身嵌板、穿帶穿銷等居于次要或隱蔽位置的部件。
3.12 主體用材 Main body materials
指正常陳設狀態下主要部件的用材。
3.13 規矩活 Rules live
規矩活是指具有橫平豎直特點的一類幾何形紋飾,多具二方連續特點。包括回紋、萬字紋、曲尺紋、壽字紋、拐子紋以及“福、祿、壽、喜”各類變體字、錦地紋等。
3.14 花鳥活 Flowers and birds live
花鳥活是指雕刻圖案為蟲鳥花草的一類紋飾。
3.15 云龍鳳活 Cloud dragon and phoenix live
云龍鳳活是指雕刻圖案分別為云、龍、鳳或相應變體圖案的紋飾。
3.16 刮磨 scraped finish
刮磨是刮活與磨活的統稱。刮活即通過刮的形式讓家具表面變得平整光滑,磨活即通過磨的形式讓木材表面變得更為圓潤細膩。
3.17 清生漆 Clear raw paint
指將不加任何顏料的原生大漆經一定時間冷熱攪拌脫水處理后并精細過濾而獲得的一種上等生漆,漆色通常清澈明亮、近淡琥珀色。
3.18 揩清 Wipe clear
指用小塊棉布或絲綿沾清生漆均勻涂擦于家具表面,然后用新布將多余的漆全部擦凈后入蔭室候干,干后會在器物表面形成一層很薄的漆膜,這個過程叫揩清,它可使木紋獲得更好的顯示,讓家具表面呈現出一種透明潤澤的視覺效果。
4 用材要求
4.1 樹種選用要求
4.1.1 符合GB/T 18107-2017文件規定的29種紅木皆在允許使用的范圍。
4.1.2 對尚且未被列入GB/T 18107-2017文件規定的其他優良硬木樹種,若該材在氣干密度較高的前提下,其油性、花紋、質感、氣味、穩定性等綜合指標不遜于上述樹種者,也在允許使用范圍。
4.2 外觀質量要求
木材品質參照執行 GB/T 35475-2017 紅木制品用材規范5.2表1中對于木材外觀質量的有關條款,如下:

4.3 用材使用規范
4.3.1 用材不要求必須滿足,但主體用材或主要部件用材必須選用符合上述4.1條款規定的優質硬木材料,且可視面不得帶有夾帶白皮的明顯現象;非可視面的非主要部件允許使用其他硬性木材。
4.3.2 單一材質的家具表面,其可視部位框架、毗鄰構件的用材應盡量保證色澤、紋理的相似度和協調性;允許符合傳統做法的材質混用和根據材性合理搭配、合理設計的其他材質混用做法。
4.3.3 對于紋理特征明顯的家具用材,所有板材安裝時應保證木材紋理朝向的合理性和美觀性;同一件家具或成組家具的對稱部件、對稱部位應注意木紋和色澤搭配的對稱性、協調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4.3.4 各地制作用材的含水率應與當地氣候條件相適應,并考慮家具不同部位、部件對含水率要求的差異性。以京津冀地區為例,其框架用材的含水率應不高于12%,心板用材應不高于8%,各地平均含水率請參照GB/T1503 6.1的規定執行。
4.3.5 對涉及傳統包鑲工藝的當代京作家具,胎芯用材允許使用楠木、松木、樟木等軟性木材,為保證其檔次品質,外包用材必須選用降香黃檀、檀香紫檀或交趾黃檀,且包覆厚度不得低于5mm。
4.4 輔材使用要求
4.4.1 常見且必要的金屬配飾件,如合頁、拉手、面頁、扭頭、吊牌、拍子、包角、套腿、提環、插銷、鎖頭等,屬正常合理的材料應用,不受限定。
4.4.2 出于藝術效果的貼、鑲、拼、嵌、百納、百寶嵌等裝飾工藝,在不改變京作家具風格的前提下,允許使用規定之外的瓷、漆、螺鈿、琉璃、織繡、景泰藍、珠寶玉石、竹木牙角等具有傳統審美特點的工藝材料進行裝飾。
4.4.3 不允許出現CITES《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明確禁止使用的象牙、玳瑁、犀角等材質,必要時可少量采用人造替代材料,但不得大面積使用塑料制品、人造樹脂等現代化學合成材料。
5 風格要求
5.1器型要求
5.1.1 造型有定式而無定法,但須突出京作家具特有的形制特點,不應出現明顯帶有其他地域特征的經典器型或制式特征。
5.1.2 結構部件應注意空間的位置關系和組合方式,應體現京作家具的起承轉合之勢,嚴整分明之象,避免出現帶有其他地域特點的典型做法或構造特征。各地通用之架構不受此限。
5.1.3 器型風貌與廣作家具相比應凸出莊重典雅、與蘇作家具相比應凸出大氣雄渾,整體以彰顯均衡對稱、雍容華貴、富麗端莊的京作氣韻或宮廷風范為宜,不應呈現帶有其他地域流派特征的典型風貌。
5.1.4 各部件用料尺度應反映京作家具用材之比例和體量特點,不應帶有纖秀不足或粗笨有余之感,避免出現明顯反映其他地域流派特點的用材比例和尺度。
5.1.5 部件的轉折銜接應取嚴整分明之象、棱角的過渡應取圓潤平和之勢,避免出現蕭散無規、生硬呆板之感,以突出方正平和、典雅穩重的京作面貌為宜。
5.2 裝飾要求
5.2.1 裝飾手法可運用雕刻、鑲嵌、彩繪等各種方式,但整體效果應呈現京作家具裝飾手法之特點,或融入整器后整體面貌能體現京作家具之氣質。
5.2.2 裝飾材料可用上述4.4.2條款內所列各種材料,以京作家具常用之材為宜,或所選用之材能體現雍容華麗、富貴典雅的京作家具面貌。
5.2.3 裝飾紋樣多用具有身份象征意義的龍鳳、蓮瓣、西番蓮以及具有各種吉祥寓意的博古、如意、云蝠紋等,紋樣應具有京作家具之韻味特點,盡量避免與其他地域流派通用且輪廓形態類似的紋樣出現。
5.2.4 裝飾題材可涵蓋花鳥樹木、山水樓閣、人物故事、幾何圖案等,且呈現效果應在配合整體器型之下表現京作家具的氣質面貌,避免風格雜亂或京作家具不常見的題材出現。
5.2.5 裝飾效果應體現京作家具的藝術風貌,突出富貴端莊、沉穩典雅的氣質特點,避免出現明顯帶有其他地域流派特點的裝飾意象。
5.3 工藝要求
5.3.1 木工工藝應體現京作家具常用特點,避免大量出現其他地區流派常用的榫卯、架構、冰盤檐、線型型腳等,不能出現其他地域流派特有而京作家具幾乎不用的榫卯、架構、冰盤檐、線型型腳等特征。具備各地通用性的上述工藝特征不在限制之列。
5.3.2 木雕工藝應精雕細刻,以能對標清宮造辦處的雕刻特點和水平為最佳,雕刻的主流風格必須反映京作面貌,不得因凸顯其他地區流派的雕刻技藝而造成京作雕刻風格的式微或消失。
5.3.3 鑲嵌工藝應精密嚴謹,以能對標清宮造辦處的鑲嵌特點和水平為最佳,鑲嵌的手法和布局特點以及被嵌物自帶的某些工藝屬性應盡量符合并反映京作面貌,避免出現明顯帶有其他地域特點的鑲嵌特征,各地通行的做法不在限用之列。
5.3.4 銅飾工藝應符合京作家具常用銅飾件的形、紋、工藝特征,不應使用帶有其他地域流派形制紋樣的典型銅飾件。具有各地通用特點的銅飾件不在限用之列。
5.3.5 應使用能體現京作(硬木)家具特色的燙蠟工藝對木材表面進行處理,燙蠟前應預先使用揩清工藝對刮磨后的家具可視面進行一到兩次表面處理,之后再進行燙蠟處理(此為清中期及以前宮廷硬木家具常見的工藝處理方式,后期不用);應避免單獨使用南方家具常用的生漆涂飾工藝和當代出現的煮蠟、膠磨等處理工藝。
6 技術要求
有關產品表面理化性能要求、力學性能要求、安全性能要求參照QB∕T 2385-2018 深色名貴硬木家具 6.2表2,6.3表3,6.4表4,6.5 相關條款執行,其他技術要求優先執行本文件以下條款,補充執行QB∕T 2385-2018 ,6.2表2。
6.1 木工要求
6.1.1 構件形態完整,銜接流暢,過渡自然;平面板材無翹曲,線型框架無變形,底足無高低不平;各種線型線腳加工應粗細均勻、順直、對稱、光滑、無蹦缺、無刀痕,線型的轉折銜接、過渡變化要流暢自然;易接觸的棱角部位應做適度倒楞處理,倒角加工要對稱、圓潤、光滑、無缺角、無刀痕。
6.1.2 家具各部件安裝取位應正確合理,無顛倒錯位;抽屜下垂度、擺動度、上下分縫不應過大,同時要保證抽拉平穩無礙;門子上下左右四向分縫應嚴密適度,保證開合自如,不得過松過緊。
6.1.3 榫卯結點、合縫應嚴密牢固、無松動、無撐裂;用膠用釘取位合理,不得隨意施膠楔釘,膠接處應無流膠、不開膠;攢邊和穿帶不允許松動,裝板應能自由伸縮的同時不產生松動和離縫脫槽;伸縮縫應取位正確,留在心板與大邊之間,大小寬窄根據所用板材的寬窄和樹種干縮濕脹特性而定,心板和抹頭之間一般不留伸縮縫。
6.1.4 加工修飾后的家具應保證整體構造形態的協調與統一;應保證各部件裝飾形態的對稱與呼應;家具產品的整體誤差須嚴格控制,手撫線面應做到順暢無礙,不應出現肉眼可見的明顯偏差;不應出現機械加工的生硬感和加工痕跡。
6.2 雕刻要求
6.2.1 機器雕坯加工后的所有部位應手工修飾到位,無明顯機械輔助設備的加工痕跡。
6.2.2 雕刻工藝應精致細膩、層次分明、刀法流暢、轉折清晰、過渡圓滑、鏟底平整光潔。
6.2.3 雕刻畫面布局嚴整、圖案完整生動、層次清晰、比例均衡協調。
6.2.4 京作常見的規矩活、花鳥活、云龍鳳活、山水人物亭臺樓閣等四種雕刻題材還需滿足下列細節要求:
a)規矩活的雕刻要精工細作,務求橫平豎直、多向對稱的雕刻效果,不應出現肉眼明顯可見的線條粗細不均、圖案不對稱等現象;
b)花鳥活動要求畫面層次清晰、主次分明,結構及透視關系準確合理。鳥類翎羽刻畫要求形態逼真,神態姿勢刻畫力求生動鮮活,切忌生硬呆板;花卉圖案的花瓣、葉片、花枝力求刻畫生動,葉片有翻轉、方向有變化,疊壓關系清晰、遠近層次分明;
c)云龍鳳活要求生動鮮活、層次分明,畫面結構合理、主次關系突出,透視、動勢、結構關系準確,忌生硬呆板。龍紋要雕出龍身扭動翻轉的動態,龍體要有合理的粗細變化,龍體各部位不能處于同一水平位置,與云紋的關系應注意層次分明,體現出騰云駕霧的氣勢,龍顏要表現出不怒自威的神態,龍眼、龍須、龍角等細節刻畫要生動到位;云紋要生動流暢,層次分明,隨主體紋飾的需要,在大小、方向、深度等方面應勢而變;鳳紋要俊秀飄逸,鳳頭鳳尾刻畫準確生動,翎羽刻畫精細流暢,整體神態生動;
d)山水人物亭臺樓閣,此類自然與人文景觀混合的紋飾題材,要做到畫面布局層次清晰、圖案主次分明。山水要注意遠近關系,山要層巒疊嶂、起伏有勢;水可有靜有動,有源有流,有波有浪,動感鮮明;人物面部、衣飾刻畫要栩栩如生,可反映長幼性別、神態表情、身份地位等人物個性化特征;亭臺樓閣要透視準確,布局錯落有致,與周圍環境融為一體。
6.3 刮磨要求
6.3.1 刮活是磨活的基礎。刮活應避免傷形走形、破壞原有形態走勢,避免出現高低起伏或薄厚不均,為后續打磨創造良好條件。具體要求如下:
a)刮磨應根據部件表面平、直、圓、曲的形態走勢靈活選擇刮磨工具、變換刮磨手法,適可而止,避免出現起伏不均,變形走樣;
b)刮磨須根據部件的不同外觀形態進行,做到平面弧面無坡楞錯位、無波浪起伏,圓角弧線流暢自然,直角棱邊清晰可辨。
6.3.2 磨活是在刮磨基礎上進一步精修細磨。磨活須根據對象的不同特點,在兼顧木材纖維和紋理走向的同時,做到有法而為、隨彎就勢、應勢而動、著力適度。具體要求如下:
a)平面弧面部位打磨要細膩平滑、無戧茬,直角直邊部位打磨要干凈利落、鋒銳有度不傷人,弧邊圓角部位打磨要圓潤光滑、自然流暢;
b)各種線型線腳應打磨深淺一致,粗細均勻,平順光滑;
c)雕花部位打磨要層次清晰、神形完整,注意保留細節,棱角取舍有度,避免蹭禿磨平或過于尖銳。
6.3.3 刮磨之后的效果應呈現整體統一協調,平面、線形、邊角、花活各處應無漏刮漏磨,可視面應無銼印、無砂痕、無膠痕,可觸部位應無硬楞、無尖角、無戧刺。
6.4 涂飾要求
6.4.1 可視面涂層應平整光滑,無明顯顆粒、霧光、白棱、白點、鼓泡、油白、流掛、縮孔、刷毛、積粉和雜渣等。
6.4.2 注意隱蔽部位必要的涂飾和清潔。裝心板邊簧安裝前應一并進行涂飾和清潔處理,保證安裝后無漏白和漲邊現象;揩清工藝可只在可視面部位應用。
6.4.3 整件或成套產品的里外都應找色,使顏色均勻一致,無明顯色差。著色干燥后家具表面短期內不應變色、掉色。
6.4.4 由材料本身顏色或配色需求導致的色差不受6.4.3條款限制,但不同部件或組件區位的分色邊緣應整齊,不應有明顯漏涂或涂過現象。
6.5 燙蠟要求
6.5.1 布蠟的過程要求家具表面整體布蠟均勻,避免漏燙,花活處布蠟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少。
6.5.2 燙蠟時可用現代熱源熔蠟,但要不斷移動熱源,防止溫度過高將家具烤煳,在家具的邊角線型及花紋處尤應注意。
6.5.3 起蠟過程中要避免鏟刀在木材表面留下劃痕、鏟痕、刷痕、流痕等痕跡;要避免漏氣,花卉根底及其他各處均不得殘存余蠟。
6.5.4 燙蠟完成后的家具表面及各部件的內、外表面效果應保持整體一致,做到光潔、無浮蠟、手感溫潤,拋出木材自然光澤、無棕眼。
7 評價方法
7.1 專家評分
由本文件起草方組織成立評審專家儲備庫,每次評審至少選取10名人員對評估產品進行獨立評審賦分,以得分高低作為產品評價標準和質量分級標準。
7.2 人員構成
評審團的構成必須同時存在符合條件①②③的至少2名相關人員(共計6名),其余評審人員身份需至少滿足下列四項條件之一:
a)深耕傳統家具行業10年以上、熟悉相關行業標準的優秀生產經營者;
b)熟悉京作家具藝術風格特點、具備相當理論研究水平和審美水平的業內知名專家學者;
c)具備一定理論知識和相當制作水準的京作家具優秀匠師;
d)熟悉京作家具技藝風格特點、具有一定社會公信力的古典家具收藏家。
7.3 評價方式
本文件采用“三位一體”的評價方式對京作(硬木)家具進行全方位多角度評判,即:“產品的選材用材評價+產品的藝術風格評判+產品的技術質量評價”,評價方式以打分為主,同時結合相應的客觀描述,在計分方法上針對不同情況采用靈活合理的積分規則。
7.3.1 產品選材用材評價方法
如下表1-1至1-3所示,對京作(硬木)家具選材用材的評價主要結合材種的屬性、用材的外觀質量和用材的規范性三方面進行打分評價,同時結合表1-4要求的相關情況進行文字描述。
前3個表格分別針對不同的評價主題設置了7個不同的評價子項,每個子項下再針對不同情況分作3個層次,每個層次下再進一步細分為3個級別,共9個級別,分別賦予從1到9的不同分值,滿分為63分,每位參評專家打分時,只需根據不同情況選擇相應分數填在下方7個子項空格中即可,假設實際得分為x,最后由統計人員計算總分并換算成百分制下的得分,以此作為該評估人員為該評估指標賦予的綜合評分,再根據所有評估人員的打分進一步計算平均分作為該項指標的最終綜合評分。
對于不便或無法用分數衡量的、不代表高低優劣的某些客觀情況,只需在表1-4中用文字描述事實即可。




7.3.2 產品藝術風格評價方法
如下表所示,分別賦予相應評估項目下的評估指標一定分數,京作特征突出者分作兩檔,分別賦分100和90,京作特征表現一般者亦分作兩檔,分別賦分90和80,風格特征不明者直接記為60分,特征不符者記為0分,有燙蠟工藝者記為100分,燙蠟工藝不符者記0分,未出現的工藝不計分。評估項目和指標的編號與本文件相應條款編號一一對應,評委評分時可按照相應編號下的要求細則進行選分。
藝術風格評價包含3個評價大項下的15個評價子項,當實際情況下個別評價子項指標不存時可略過不評。根據參評人數可分別計算每個子項的平均分值作為該子項指標的最終得分,再計算總平均分作為待評產品藝術風格的最終評分。(滿分100分)


7.3.3 產品技術質量評價方法
如下表所示,分別賦予相應評估項目下的評估指標一定分數,將產品質量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并依次分別賦予3、2、1、0四個分值,評估項目和指標前的編號與本文件相應條款編號一一對應,評委評分時可按照相應編號下的要求細則進行選分。
產品技術質量評估包含5個評估大項下的33個評估子項,每個評估單項最高為3分,則滿分為99分。根據參評人數可以分別計算出每個評估指標下獲得的平均分以及相應總平均分(滿分99分),當個別參評指標在實際中并不出現時,該項評價可忽略不計。假設實際參評的指標數目為n(n≤33),各子項總分實際相加的分數為x(x≤99),則換算成百分制則其最終得分應為:x/3n×100。
























